證監會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採取新方針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發表立場書 ,闡明關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新監管框架(註1)。在香港營運並就至少一種證券型代幣(註2)提供交易服務的平台,現時可向證監會申請發牌(註3)。
立場書強調,證監會只會向能夠符合嚴格監管標準的平台營運者發牌。這些標準與適用於持牌證券經紀商及自動化交易場所的標準相若,但同時納入了額外規定,以處理與虛擬資產有關的特定風險。
舉例來說,證監會將施加發牌條件,規定平台營運者僅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其服務,並確保其客戶充分認識虛擬資產,以及必須制定嚴格的納入準則以篩選可在其平台買賣的虛擬資產。此外,持牌平台將會被納入證監會監管沙盒,在一段期間內接受密切及嚴謹的監管(註4)。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監管機構需對創新科技帶來的效益持開放態度,但亦應作好準備,解決某些金融科技為投資者帶來的風險。我們決定推行這個新的監管框架,是因為這顯然切合公眾利益,讓投資者能夠選擇在受到妥善規管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進行買賣。”
證監會的新監管框架符合國際標準制定機構的建議(註5),並將有助投資者識別哪些交易平台同意接受規管或監督。然而,證監會希望闡明,在持牌平台上買賣的虛擬資產將不會受到適用於以傳統方式銷售證券或集體投資計劃的相同監管制度所規管。此外,如平台僅買賣不屬於香港法例下證券定義的虛擬資產或代幣,證監會便無權向該平台批給牌照或對其進行監管。
本會今天亦發出了聲明,告誡投資者注意與購買虛擬資產期貨合約(註6)有關的風險,原因是這些合約大部分都不受監管、高度槓桿化和容易出現極端價格波動。
完
備註:
- 證監會於2018年11月1日發出一份聲明,闡述有關可能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概念性框架。虛擬資產以數碼形式來表達價值,例子包括“加密貨幣”、“加密資產”及“數碼代幣”。
- 證券型代幣為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下“證券”定義的虛擬資產。
- 營運者如就至少一種證券型代幣提供交易服務,便會受到證監會的規管,並須就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領取牌照。
- 證監會於2017年9月29日推出監管沙盒,為合資格企業提供一個受限制的監管環境,以便它們使用金融科技來進行受規管活動。
- 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於2019年5月發表一份諮詢報告,為對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活動具有法律監管權限的司法管轄區,列出了多個主要考慮因素及建議一系列相應措施。
- 虛擬資產期貨合約普遍是容許投資者就虛擬資產在某個未來日期的價格進行投機活動買賣的工具。
最後更新日期 : 2019年11月6日
来源: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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